《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8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 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低工资标准 ,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比如:北京在《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意见》(京劳社资发〔2009〕36号)中提到:面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围绕保障就业、稳定劳动关系,采取多种措施调整劳动力组织,通过缩短工时、轮岗培训、适时安排年休假、轮岗放假、协商薪酬等办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矛盾,尽大努力不裁员或少裁员。定期放假的企业应支付生活费,生活费不得低于低工资标准的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