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公司注册可以选择哪些公司类型?
一、法条参考
《BVI商业公司法(2020)》
【公司类型】
5.根据本法案成立或存续的公司可以是以下形式:
(a)股份有限公司;
(b)未被授权发行股份的担保有限公司;
(c)经授权发行股份的担保有限公司;
(d)未经授权发行股份的无限公司;或
(e)获授权发行股份的无限公司;
二、整合结论
·根据《BVI商业公司法(2020)》第5条,BVI公司注册可选择的公司类型主要有5种:分别为
(a)股份有限公司;
(b)未被授权发行股份的担保有限公司;
(c)经授权发行股份的担保有限公司;
(d)未经授权发行股份的无限公司;
(e)获授权发行股份的无限公司;
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指以公司资本为股份组成,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有限公司”指其成员做出保证,并以该保证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担保有限公司。该种公司可以发行股份,并以此划分为是否经授权发行股份的两类。经授权发行股份的担保有限公司成员,应当以保证及持有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无限公司”指成员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并以是否经授权发行股份划分为两类。
·此外,还有一些公司类型存在于《BVI商业公司法》的框架之下。如:
(a)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
BVI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BVI商业公司法》第135条,申请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受相关法律约束。
(b)限制目的公司(restricted purposes company)
若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符合《BVI商业公司法》第10条,该公司可根据公司法第8条申请注册为限制目的公司,受相关法律约束。
BVI公司注册需要满足哪些股东和董事的要求?
一、对股东要求
由于BVI公司种类的不同,其成员可能被称为股东(shareholder)、保证成员(guarantee member)、无限成员(unlimited member),均为中国商法通常所称的“股东”。
根据《BVI商业公司法》第41-82条,BVI公司的成员要求包括:
1、人数:
·公司在任何时候都应当有一个或以上的成员。但从公司成立到任命第一批董事期间,可以例外。
担保有限公司必须至少有一个担保成员,且在其有权发行股份的情形下,担保成员应当同时是股东;无限公司必须至少有一个无限成员,且在其有权发行股份的情形下,无限成员应当同时是股东。
2、资格要求:
公司法对担任股东的资格无要求。
3、股东登记簿
·公司应当保存一份股东登记簿,并包含以下信息:
持有记名股份的股东的姓名及地址、各股东持有的各种类记名股份数量、股东持有无记名股份的种类数量、公司保证成员的姓名及地址、公司无限成员的姓名及地址、各股东登记和停止作为股东的时间。
·是否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注册股东登记簿是可选的,公司可以选择不提交。
4、股东会:
公司法对股东会的召开频率、参与方式等无严格要求,可在维尔京群岛之内或之外任何地点举办,股东可通过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参加。但应当保存会议记录。
二、对董事要求
根据《BVI商业公司法》第109-118条,BVI公司的董事要求包括:
1、人数:
公司在任何时候都应当有一个或以上的董事。但从公司成立到注册代理人任命第一批董事期间,可以例外。公司的董事人数可以由章程大纲或细则记载的方式确定。如果公司没有董事,实际管理相关事务的人将被认定为董事。
2、任职要求:
·下列人员无资格担任董事:
(a)未满18岁的个人;
(b)破产法第260条第(4)款的无资格人;
(c)破产法第409条的限制资格人;
(d)未偿清债务的破产者
(e)被特定公司的章程大纲或细则取消资格的人。
·董事必须书面表示同意接受董事的任命。
·除此以外,公司法对董事的任职无其他要求,其既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公司。
3、任命:
公司的第一位注册代理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后的6个月内,任命一名或以上人员作为公司的第一批董事。
4、董事登记簿:
·公司应当保存一份董事登记簿,并包含以下信息:
(a)如果董事是自然人,应包含其姓名、曾用名、任命的起止时间、文书送达地址、通常居住地址、出生日期及地点、国籍等信息;
(b)如果董事是公司,应包含其名称、注册号码、注册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地址、任命的起止时间、成立或注册的时间及地点等信息。
·新成立的公司应在任命第一批董事的21日内,将董事登记簿提交公司注册处进行注册;新注册根据该法案存续的公司应在存续的21日内,将董事登记簿提交公司注册处进行注册;公司应在董事信息变动的30日内,将董事登记簿提交公司注册处进行注册。
5、董事会
公司法对董事会的要求同股东会一样宽松,可在维尔京群岛之内或之外任何地点举办,董事可通过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参加。但应当保存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