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关于利润分配,你必须知道的所得税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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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股票的所得税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
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收到现金分红或上市公司送转股份等都涉及所得税相关问题。
为了让上市公司小伙伴和股东更方便地了解所得税缴纳事项,本期信公君就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涉及所得税事项汇总梳理,供董办小伙伴们参考借鉴。
1所得税应纳税额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现金红利+送红股面值+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面值2个人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等相关法规规定,个人投资者所得税计算方式如下:(一)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送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适用比例税率,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以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取得的以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以外部分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的所得税缴纳主要根据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期限,在持有期间取得股息红利所得适用不同的纳税要求,即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分别按照:(1)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股息红利所得缴纳所得税的计算逻辑,举例如下:信公君于2022年1月4日从二级市场买入A上市公司股票,假设随后在不同时间卖出,就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送转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分以下几种情形:(四)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的所得税缴纳根据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是否解禁,在股票解禁前后对取得股息红利所得适用不同的纳税要求,即:(1)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自解禁日起计算的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同前述(三)的内容。
举例深交所A公司于2022年1月4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信公君持有A上市公司IPO前股份5,000股,该部分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
(1)A上市公司以2022年6月15日为股权登记日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5.00元人民币现金股利,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2.5股,其中股票溢价部分为每10股转增1股。
因2022年6月15日,信公君持有的A上市公司股票在其股东名册中的股票状态仍登记为首发前限售股,则信公君就其取得的A上市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所得应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10*5+5000/10*1.5)*50%*20%=325.00元。
(2)信公君所持有的A上市公司股票于2023年1月4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A上市公司以2023年6月15日为股权登记日实施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2.00元人民币现金股利,以其他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1股。
假设信公君于2023年6月18日卖出全部股票。
因信公君所持有的A上市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1月4日解除限售,自解限日2023年1月4日至股票卖出日2023年6月18日,期限超过1个月且不足12个月,信公君就其取得的A上市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所得应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10*2+5000/10*1)*50%*20%=150.00元。
(3)假设信公君于2024年2月1日才一次性对外卖出全部股票。
因信公君所持有的A上市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1月4日解除限售,自解限日2023年1月4日至股票卖出日2024年2月1日,期限超过12个月,则信公君就其取得的A上市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法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法律法规,法人股东所得税相关事项汇总如下:信公君提示1、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适用免税政策。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因此,资本公积(股本溢价)部分转增股本的,不需按照股息、红利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例】4合伙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企业投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各地要求不同,应由纳税人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判断应适用税率,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有单独的税收优惠。
5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即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与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如创业投资企业为公司制企业,则按照企业法人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适用缴纳。
如创业投资企业为合伙制企业,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合伙制创投企业选择不同的核算方式,对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适用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且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因此,合伙制创投企业不论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或者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个人合伙人从该创投企业应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均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伙人为法人,则根据企业法人的税收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的相关优惠政策。
如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伙人为其他组织,按照相应组织税收政策适用,如仍为合伙企业,则需穿透到个人合伙人或法人合伙人,适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综上,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伙人从该合伙企业应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税收政策如下:6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五条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即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的税收政策与个人投资者基本一致,即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差别化税率政策。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参照个人投资者计征个税的做法不会存在双重征税的现象。
个人投资者与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所得计征总结如下:7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8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zishen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拓展:深港通试点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征收计算:注: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9总结【参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1.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08〕159号)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一、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二、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zishen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税问题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zishen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zishen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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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1-24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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