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国务院大力推广的有效拓展外贸增长空间、联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外贸新业态。自2013年首个试点获批以来,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已在全国分6批增至39个,覆盖22个省市区。
该方式具有申报简便、通关速度快、允许多个主体收汇等优势,可以很好地满足小单化、小批量和多批次的外贸需求,实实在在解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难以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难题。该方式有效激发了我国外贸市场主体活力,为我国外贸稳定增长作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将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相关的通关监管要求以及最新的便利政策进行介绍。
01、什么是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单票报关单的货值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其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1039”。
02、哪些出口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市场采购贸易出口的商品需经过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确认。以下出口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商品;
●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贸易管制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品。
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目录范围有哪些?
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目录范围包括: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进出口农药管理目录》
●《兴奋剂目录》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和非医用口罩。
成为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要做哪些准备?
●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在采购地海关申报。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对出口市场在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等方面有监管或官方证书要求的农产品、食品、化妆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双边协议要求。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如何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可选择转关、口岸清关或全国一体化通关模式通关。
需实施检验检疫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可以在产地或采购地实施出口申报前监管。
其中在采购地申请出口申报前监管的,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建立合格供方、商品质量检查验收、商品溯源等管理制度,履行好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在产地实施申报前监管的,按相应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