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商品定义
NO.1肉类产品:
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涉及文件:
海关总署第243号令附件33,第二十一条(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当注明进口肉类产品的集装箱号、生产批次号、生产厂家名称和注册号、唛头等追溯信息。”
NO.2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涉及文件:
海关总署第243号令附件32,第二十一条(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当注明进口水产品的集装箱号、生产批次号、生产厂家及唛头等追溯信息。”
NO.3
食品:
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涉及文件:
海关总署第243号令附件35,第十八条:海关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
02申报要点
#肉类产品、水产品
申报要素包括:
1)货物品名
2)品牌
3)原产国(地区)
4)规格
5)数/重量
6)生产批次号
7)集装箱号
8)生产厂家名称
9)生产厂家注册号
#乳品
申报要素包括:
1)产品名称
2)品牌
3)出口国家或者地区
4)规格
5)数/重量
6)生产日期或生产批次号
7)保质期(天)
#食品
申报要素包括:
1)货物品名
2)品牌,没有应填“无”
3)原产国;
4)生产日期或生产批次号
5)规格,没有应填“无”
6)数/重量
#药用中药材
请注意:海关总署第243号令附件40,第五条:中药材进出境时,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申报预期用途,明确“药用”或者“食用”。
申报要素包括:
1)产品名称
2)原产国或地区
3)数/重量
4)生产日期或生产批次号
5)用途等
#化妆品
申报要素包括:
1)产品名称
2)品牌
3)原产国家(地区)
4)规格
5)数/重量
6)生产日期或生产批次号
03申报要素建议
1、“产品保质期(天)”:乳品类商品需填写。其他食品或非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需载明保质期的需填写。
2、“境外生产企业”:肉类产品、水产品必须填写。
建议填写格式:生产厂家名称+“注册号”+注册号实际内容。
填写示例:XXXXX.Ltd;注册号:XXXX
3、“生产日期”:建议统一格式按“YYYY-MM-dd”填写。
填写示例:2020-03-19
注:以上申报建议根据现阶段拟证子系统平台提出,如后期系统升级,相关建议或相应更新。
04特别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3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相关申报要求将以新《办法》规定为准,敬请关注。
来自天津海关12360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