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贸易的发展,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出现了以EXW成交方式出口货物的现象,而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
EXW是EX-WORKS的简写,是“工厂交货”国际贸易术语。
它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指定的货代,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上、不承担运输费和办理后续出口报关,即完成交货。
特别提醒
在EXW成交方式下出口货物,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也就是说,卖方是不需承担装运、运输和出口报关责任。若双方约定在起运时卖方负责装载货物并承担装载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时,则须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
使用EXW时,卖方事前需要沟通确认买方是否具备办理出口报关的能力,若买方实际上无法办理报关,就不能使用EXW术语,而需要使用FCA贸易术语(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EXW出口退税风险
如果以EXW成交方式出口货物,但不以卖方的名义报关出口货物,卖方就要视同内销处理,按内销的税收政策规定纳税;同时,还会出现“买单出口”、“配单配票”等情况,容易触犯税法及其他税务规定。
由于EXW成交方式的特殊性,报关出口业务通常不是由卖方完成,稍有不慎,卖方就有可能无法取得出口退税必备的信息资料。
EXW建议
特别提醒卖方,若要以EXW成交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出口退税,除了要与以其他成交方式出口的货物一样,及时取得符合规定的购货发票、及时按规定收汇、及时按规定申报出口退税外,还需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买卖双方约定由卖方协助报关,以卖方的名义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即以卖方作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发货人”,确保货物出口后卖方可以获取相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
(2)买卖双方应在贸易合同中约定买方应向卖方及时提供出口货物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