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先来了解DAP和DDP1.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条件(加填指定目的地)。
出口商用运输工具把货物运送到买方指定的目的地,出口商不负责把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出口商承担在指定目的地运输工具上交货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不承担货物在目的港进口清关风险和费用。
2.DDP(Delivered Duty Paid),意为“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出口商在进出口双方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的手续后,再把货物交给进口商。
出口商需要承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目的地过程中的一切风险,还需要办理目的港清关手续,缴纳关税及进口增值税、手续费和其他费用。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货物在目的港进口清关过程中的风险和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
什么是双清包税?先解释双清什么是意思?双清就是从出口国报关出口和进口国的进口报关的一系列过程。
双清也是保证寄件国海关正常出口,和保证目的地国能清关进口,特别的货物通过正常渠道在目的地国是不能正常清关的。
双清包税双清包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代包办出口报关、进口清关和目的港关税等税金。
双清包税价格包括出口报关、目的国进口清关以及关税等一切费用,这就是双清包税。
但不一定包括目的地送货或派送。
卖家只需把货交给货代,货代负责国内报关、发货和目的国清关,并送到卖家指定海外仓或者完成FBA入仓。
双清到门双清到门是指由货代公司或进出口公司负责完成货物出口报关、进口清关以及派送等事项,费用包括报关费、海运费、文件费、清关费、关税、派送费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出口,包国外进口,包税,一条龙服务。
双清只针对普通货物,机械类要单独确认,电池、牌子货都不能双清。
卖家注意,不要为了节约费用或某些货物货代不接而进行隐瞒,这种“冲货”行为是一种侥幸心理,一旦发现或到了目的国清不了关,可能要承担相当高的额外成本和风险。
进口会涉及的两个税种关税(duty)关税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其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
关税 = 申报货值 X 产品税率 进口增值税(VAT-value added tax)在没有递延许可(增值税递延英文全称Postpone VAT Accounting ,简称PVA。
简单的说就是无需在清关时先支付进口增值税(import VAT)再抵扣,而是仅在申报时体现进口增值税(import VAT)金额即可)的情况下,所有的进口商都要在进口国缴纳关税的同时,要向海关缴纳增值税。
产品到海关的时候,需要缴纳进口VAT,否则产品不能离港。
缴纳的进口增值税,在缴纳销售VAT税款的时候可以进行抵扣,就类似国内的增值税,在缴纳增值税的时候进项税额可以抵减销项税额,实际需要缴纳的税额=销售VAT-进口VAT。
如若商品没有销售出去,可以向海关/税务署申请退税, 进口VAT=(申报货值+头程运费+关税)*进口国增值税税率销售VAT=含税售价/(1+税率)*税率案例计算:A公司从中国出口球鞋100双到英国销售,货物申报价值为20GBP/双,总申报值为2000GBP,头程运费300GBP。
球鞋售价35GBP/双,假设球鞋全部已卖出,总售价为3500GBP。
· 关税=2000*10%=200 GBP· 进口VAT=(2000+300+200)*20%=500 GBP· 总进口税=200+500=700 GBP· 销售VAT=3500/(1+20%)*20%=583.33 GBP· 应缴增值税=583.33-500=83.33GBP 正规的贸易流程情况1:荷兰B公司从国内A公司购买了一批产品,货值1000EUR,关税为6%,荷兰进口增值税为21%。
荷兰B公司缴纳了60EUR(1000*6%)的关税以及222.6EUR((1000+60)*21%)的增值税之后,货物进口到了荷兰后,该公司B将货物卖给当地的最终消费者C,荷兰当地消费者C支付的是含税价格(货物本身价值+21%的增值税)。
最后荷兰B公司会在税务局通过抵扣的形式做申报,21%的增值税费用最后是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了。
情况2:在情况A的前提下,荷兰B公司从国内A公司购买了一票产品,缴纳相应的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后将货物进口到了荷兰。
荷兰B公司将货物卖给了德国的C公司。
最后德国C公司将货物卖给德国当地的消费者D,D需要支付货物价格+承担19%的消费增值税(德国税率为19%)。
欧盟增值税法规定,当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司把货物销售到另一个欧盟成员国的公司,根据article144,增值税为0%,实际的增值税金额会通过荷兰的税务局自动转到德国的税务局去。
也就是说从账面层面上来讲,德国C公司仅仅支付了货物本身的价格,没有支付增值税,也就是说这一批货物的增值税最终是由德国的消费者承担的。
双清报税流程(部分流程)多数时候卖家往往没有VAT或者不愿意使用自己的VAT作为进口商进行申报,以至于使用货代公司的VAT去做申报的情况十分普遍;而货代公司长期使用自己的VAT去帮卖家清关申报本就是一种不符合税务逻辑法则的做法。
一旦货物遭到海关查扣,只能是收件方(VAT账户下所对应的进口商)去和海关交涉处理,使得处理环节更加复杂繁琐。
为数不少的货代公司为了能为客户提供双清包税的业务,选择注册空壳公司进行营业,且真正能够帮助其注册VAT账户的VAT代表也可能只是“半桶水”,本身就不是专业从事税务、法务的人员。
而因此,一旦货柜遭到扣押,货代公司往往手足无措,没有具体的应对机制。
情况3,低申报,交增值税不退回,无交易路径:这种情况意味着货代在欧洲有指定的合作公司为国内客户的货物提供进口服务,而货物送到目的地前产生的任何关税增值税都由货代来承担。
这种进口服务大部分情况下合作的进口商都是空壳公司,没有任何的实际业务,只是用来帮助把货物“买”进欧洲,但并不是货物的真实的买主,只是在进口的时候缴纳关税以及增值税。
这类公司通常没有交易路径,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就会被税务局问询封掉(原因就是账目上来讲只有“进”项没有“出”项)。
而欧盟的法律规定,进口商为货物的主要负责人,承担所有因为此货物的问题而产生的一切连带责任。
一个公司是否有实际业务,海关及税务局可谓一清二楚。
并且海关大数据对于所有同类产品的进口价值都有一个预估。
如果海关认为货物的申报价值过低,会让进口商提供转账证明等跟交易相关的信息,如果提供不出来,就要对于货物进行估值,让进口商补税,不然不会放行货物。
情况4,低申报,递延增值税,半交易路径这种情况比情况3**一点,进口商一般都为进口国以外但在欧盟以内的实体公司,这样在进口国家可以申请递延增值税,增值税递延到实际进口商所在国家的税务局。
但是这个公司也是只有进账没有出账,通常来讲,到了每个季度核销的时候,没有办法完成交易路径的循环(无销售发票,无法抵扣增值税),所以这个公司会申请倒闭。
这样无疑是埋了个大坑,因为当税务局收不到增值税的时候,他会找帮这家公司在进口国清关的清关公司麻烦,清关公司会被牵连其中。
情况5,低申报,递延增值税,全套交易路径这种情况比情况4还要**一点。
进口部分都是跟情况4是相同的,进口商都为进口国以外但在欧盟以内的实体公司。
这样在进口国家可以申请递延增值税,增值税递延到这个实际进口商所在的国家的税务局。
这家公司也有合作的下家帮他们消化发票。
也就是说从账务的角度上讲,有买家也有卖家。
相对来说走的能够长远一点。
但是税务局一旦开始查,都是可以查得到的。
他们选择查账的方式分为明面查账以及暗中查账。
明面查账无非就是上你公司查资料。
暗中查账目前听说的最久的有3年之多。
观察一家公司3年的时间,然后趁着这家公司有几十个柜子到港的时候,突然来一次大检查,将公司暂时冻结,不缴纳保证金,柜子无法放行。
这样动辄也是几百万欧元的保证金,重则倾家荡产那种。
情况6,高申报,递延增值税,全套交易路径+旋转木马VAT诈骗最后这一种是最高明的一种玩法,但也是欧盟最严厉打击的玩法,因为他的影响最恶劣,给欧盟造成的损失最严重。
进口部分都是跟情况4和情况5是相同的,进口商都为进口国以外但在欧盟以内的实体公司。
这样在进口国家可以申请递延增值税,增值税递延到这个实际进口商所在的国家的税务局。
同时这家公司在欧盟内的第三国甚至第四国都有公司,只是法人不同。
于是,实际进口商将货物进口之后(没有缴纳增值税),然后将产品卖给自己在欧盟内第三国的公司(0%增值税,增值税直接递延到第三国的这家公司), 第三国的这家公司再将产品卖给第四国的公司(0%增值税,增值税直接递延到第四国的这家公司),然后第四国直接将产品卖给欧盟以外的国家。
欧盟增值税法规定,由于最终产品没有到达消费者手中而是销往欧盟以外的国家,卖家可以申请退税的。
也就是说,从头到尾这几家公司一分钱增值税没有交,反而在产品卖出欧盟之后,还要向税务局申请增值税退税。
而由于整个一圈销售路径经历了好几个国家的税务局,现在网络再发达,欧共体的各个国家毕竟还是各自为政,税务局的效率又低,所以等税局发现损失的时候,已经得不偿失了。
而且这样玩的公司的产品通常来讲都是高价值的产品,牵涉到的增值税金额动辄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欧。
通常来讲双清包税的货代都会把所有的货物集中在一起,一起发空运、铁路、海运,然后按照一个提单来申报,这样的话如果其中一个产品有任何问题,其他的客户的货物也清不出来,这样就导致无辜的牵连。
就目前来讲,大部分的国人都是采取3和4两种情况,货物被查的风险高。
据HMRC(英国税务局)表示,没有经过VAT税进口的商品均属于走私商品,将会被销毁。
对于所有存放在海外仓的物品,都需要提供有效的VAT税号,货主姓名和有效的联系方式,附带有效的进口凭证,以证明货物VAT缴纳完成。
凡是没有按要求执行的海外仓,将被取消牌照,并面临巨额罚款(3000-5000英镑)和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双清包税”在一定意义上是风险巨大的。
走“双清”的货物如果与其他“双清”货物拼箱,这个柜子一旦被海关查出,就会被“株连”被牢牢扣押在海关不得动弹。
当然,如果“身正不怕影子斜”,海关是可以提前放行的,但耽误的时间和损失是无法挽回的。
为此,建议卖家或部分供应商,在货件跨境清关的过程中,尽量避开使用FBA货物双清包税,特别在行业现行的海运FBA货量有所增加的现状下,更应该做到阳光清关、依法纳税,卖家和供应商或者是与之合作的货代公司也切记触碰清关的“灰色地带”,货代公司也应该在满足卖家需求的基础上做好自身物流配送成本的合理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