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并非发完货后就等待收款,还需备齐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交单到银行后才能收款。
交单的基本环节包括:1. 受益人准备单据2. 交单给银行3. 不符点及换单(如有) 第一步:受益人准备单据信用证项下整套单据须由受益人备齐后提交给银行,但并非所有单据都由受益人制作。
根据信用证的不同要求,也可能有需要第三方出具或认证的单据——不一定都是你亲自制作,但是都得你准备。
第三方单据制作切记细致再细致!因为改单非常麻烦,费时费力又费钱! 通常排产完毕,着手准备发货事宜时,就可以开始做文件了。
首先你要清楚你都要做些什么单据,基本都写在条款46A和47A里。
包括(有的简单的LC并不是以下全部单据都需要)但不限于以下: 单据类型单据名称特点及注意事项 常见的受益人出具的单据 汇票、发票、箱单、重量单、装船通知、受益人证明等 这类单据相对较为简单,注意遵循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原则,其中汇票大部分银行会代制。
常见的第三方出具的单据 提单、保单、产地证、船证、检验证、熏蒸证明等 一般涉及船公司、保险公司、贸促会和检验检疫局等机构,有特定要求的格式及内容要求,内容确定后不能随便更改。
即使能更改,一方面更改需要费用,另一方面会延缓交单时间,所以须特别注意。
常见的第三方认证的单据 发票和产地证 通常表现形式为在已出具单据上加注认证签章。
如对中东一些国家出口时,信用证常常要求进口国驻出口国大使馆/领事馆等对发票及产地证进行认证,因为这类加签文件办理时间比较长(一般都要1个月),正常21天交单期很难满足,所以须尽早提交申请,以免耽误交单。
具体如何准备?举一个简单的案例来解读。
【案例分析】一份阿联酋的信用证,46A第1条规定: BENEFICIARY’S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S IN 3 COPIES, ORIGINAL SHOULD BE CERTIFIED BY THE CHINA COUNCIL FOR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DULY LEGALIZED BY UAE EMBASSY/CONSULATE。
解读:1.单据出具人: BENEFICIARY (正常情况下,发票都由受益人出具)2.单据名称: COMMERCIAL INVOICE (也可写为INVOICE,但不能以PROFORMA INVOICE等其它名称代替)3.单据份数: 3份(至少包含一份正本)4.单据要求: 由贸促会认证以及由阿联酋大使馆/领事馆加签(阿联酋的大多数信用证都会有这个条款,特别注意认证时间上若不满足信用证交单期,须通知买家修改此条款),此处要求的是正本须认证,按单据要求(至少一份正本),认证只做一份即可.Tips: 注意一定要仔细研读46A和47A,一份单据也不能少,尤其是不要忽视47A,里面注有很多关于单据的具体要求。
第二步:交单给银行 关于交单,有3个问题:WHO, WHEN, WHERE向谁交单(WHO) 信用证单据制作完毕,到底单据交到哪里呢,也有很多人不知道。
一般来讲我们交单的时候要交到开证行的被指定银行。
比如41A 或者41D AVAILABLE WITH BANK OF CHINA,SHANGHAI BRANCH BY NEGOTIATION,那么这个被指定银行就是BANK OF CHINA,SHANGHAI BRANCH。
如果信用证中有被指定行,建议大家按照开证行的指示,交单到被指定行。
如果开证行没有规定具体的交单银行,我们可以直接向开证行交单,也可以向自己的往来银行交单,交单时要做好交接环节的登记和签收,以备查验,所有递交单据,自己必须留有副本备查。
开证时为方便交单,建议让申请人指定行写为任意银行(available with any bank by payment /acceptance /negotiation)。
以下是几种比较常见的交单方式,供大家参考: 1. 向开证行直接交单 在单据到达开证行之前,信用证单据丢失的风险要由受益人承担。
而且直接交单,没有其他银行帮我们预审单据,产生不符点的几率较高。
这种交单方式,除非必要,不推荐使用。
2. 向被指定银行交单 在受益人向信用证中规定的被指定银行交单的情况下,相符单据进入指定银行,即构成了开证行的付款责任。
只要被指定银行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寄单方式和线路操作,单据在邮寄过程中的延误或者遗失风险都由开证行来承担。
即使单据遗失受益人仍然有权利索要货款,开证行仍然要付款。
3. 向保兑行交单 在开证行规定的保兑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情况下,如果受益人选择向保兑行交单索偿,需要遵守保兑行的寄单指示。
如果受益人选择绕过保兑行直接向开证行交单,则需要执行开证行的寄单指示。
如果直接向保兑行寄单出现不符点,保兑行一般会先行拒付,此时保兑行的保兑责任失效。
所以直接向保兑行交单特别需要确保单证相符。
在绕过保兑行交单的情况下,如果遇到开证行倒闭或者无理拒付,只要还在交单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仍然可以将单据交到保兑行,要求保兑行承付。
4. 向往来银行交单 当受益人向信用证的被指定银行交单不方便时,受益人可以选择向自己的往来银行交单,方便沟通和融资。
由于此时的交单行不是信用证的被指定银行,所以受益人需要承担单据进入被指定银行或者开证行之前的被丢失风险。
假如交单行按照信用证的指示向其被指定银行交单的话,受益人要多支出一家银行的费用。
上面四种交单方式是最常见的四种,一般我们交单会选择第二种或者第四种,因为这两张交单方式对于我们出口商来说比较方便、安全。
什么时候交单(WHEN) 1. 交单时间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信用证会把交单期规定为提单日后7天、10天或者15天等之内,也有的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小于5天,受益人在拿到信用证的时候应特别关注交单时间。
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交单时间,那么交单期为提单日后21天之内,在信用证的到期日和最迟交单日子两者当中,选取较早的日期为交单期,也就是说交单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
2. 交单期的宽限 当最迟交单日不是被指定银行的工作日时,交单可以顺延到指定银行开始工作的第一日,被指定银行要在寄单面函中注明这一事实。
例如:提单日为2013年9月29日,信用证规定交单期限为提单日后5天,计算交单日期为10月4日之前,正好是我们中国的国庆假日,最迟交单日期则顺延到国庆假期后,银行第一天开门营业的工作日。
3. 交单行为的完成 有很多出口商认为只要把单据交到银行就算完成交单了,或者只有把单据寄到了开证行才算完成交单。
这样的理解都是不太对的。
能够完成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才算完成交单。
仅仅是向非被指定行银行交单,并不能算是完成交单,非被指定银行还要在交单期和有效期之内,把单据交到被指定银行才算完成了交单。
当单据被提交至被指定银行或者开证行后发现有不符点时,受益人修改单据及提交正确的单据,均需要在交单期内完成,否则即便修改了所有的单据不符点,但是因为过了交单期,而构成新的不符点。
【案例分析】信用证部分条款如下:31D:DATE AND PLACE OF DELIVERY:170728 IN ITALY 44C:LATEST DATE OF SHIPMENT:17072848:PERIOD FOR PRESENTATION:WITHIN 21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E CREDIT解读:常规的信用证,最迟装运日+交单期=信用证有效期。
但这个案例的典型之处在于,最迟装运日和交单有效期都是7月28日,且到期地点为国外。
假设我们7月28号发货,虽然不违背最迟装运日要求,但显然不可能确保单据同一天到达国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务必在最迟装运日之前提前发货,预留充分的交单时间。
在哪交单(WHERE) 信用证会明确有效期和到期地点,但是一般不会说明交单的具体地点。
根据UCP600第6条的规定,开证行在信用证中的被指定银行所在地即为单据应提交的地点。
另外由于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对于受益人来说非常重要,所以信用证的有效期到期地点在受益人所在地,并且规定信用证可在受益人所在地被指定银行兑用是必要的。
第三步:不符点及换单UCP600规定不符点电文须在交单之翌日起第五个银行工作日结束前发出,且电文内必须列明每一个不符点。
那是不是只要银行提了不符点且不符点成立,我们就只能等待买家接受,让开证行扣取不符点费用呢?答案是NO!如果是因为单据制作失误导致的不符点,我们可以在交单期限内通过重新向开证行提交更改后的单据来达到全符交单的目的,比如有些不符点是由于单据制作人员疏忽错打或漏打一些内容。
但对于因实际情况未能满足信用证要求而产生的不符点,例如过三期(最迟装运期,交单期,有效期),则无法通过换单的方式来处理。
【案例分析】信用证到期日为9月11日,受益人提交单据后于9月5日收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如下:1、发票未显示45A要求的贸易术语2、箱单未显示信用证要求的净重受益人收到拒付通知后按要求对这两个单据进行了更正,并按要求于9月8日重新提交到了指定银行,9月12号又收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1、产地证的发票号码与发票不一致那么开证行第二次的拒付是否成立?解读:拒付不成立。
开证行第一次发出拒付通知后,受益人已按要求修改单据并在到期日内重新提交,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提出的第二次拒付的内容与第一次完全不一样,根据UCP600的规定,拒付通知必须一次性发出并列明整套单据的所有不符点。
因而第二次提的不符点不成立,开证行必须付款。
另:国际制裁对交单的影响案列:XXX公司收到一份信用证: 开证行为孟加拉的ISLAMI BANK BANGLADESH LTD,起运港要求为中国任意港口,卸货港为孟加拉的吉大港。
该公司在交单期内正常向信用证指定行交单,但却遭到指定行把单据退回,退单原因为: 船经伊朗。
从信用证和单据本身来看,此信用证并未涉及伊朗,但经查此单货物运输船只确实经过伊朗,因伊朗被美国制裁,而美元的清算业务基本都在美国完成,所以银行无法受理交单。
须特别注意信用证开证行,开证国家,以及目的地,船只是否涉及一些国际制裁的国家或者银行,以免影响正常出单及收汇。
最后,给大家总结一下信用证制单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要领:“3原则”:1.单证一致:受益人提交的所有单据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及条件相符合2.单单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之间必须在表面上相符,不能彼此矛盾3.单内一致:单据内部的内容应保证不相矛盾“5要领”: 1.正确:此为缮制单据的前提,首先单据要符合国际贸易惯例、****银行实务及进口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完整: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种类完整、内容完整、份数完整 3.及时:单据制作要及时,不得延误。
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三期:即装运期、交单期及信用证有效期。
4.简明:即所制作的单据简单明了,尽量避免在单据中出现信用证未要求,或者非必要的内容 5.整洁:单据排版及设计要清楚、干净、美观、合理,尽量不要涂鸦修改。
下面我们把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几个典型案例拿出来,解析一下何谓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及单内一致: 案例1:一份孟加拉信用证,该信用证46A的第4条规定: F.O.B value and Freight charges must be shown separately in the commercial invoice. (FOB价格和运费需分别显示在发票上)分析:没有经验的制单员看到这个条款,很容易就入“坑”了,想当然的在发票上标明FOB价格和运费,而不知道此处还应出具一份文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受益人证明,以证明自己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上述任务或证明自己已按信用证的要求办事。
基于信用证交单的完整性要求,制单员需要对信用证项下所涉及到的单据了然于心,46A里的每一条都要出具对应的文件,而某些银行也会将需要出具的文件写在47A哦,大家一定要细心再细心,千万不要遗漏了文件,如果遗漏,就违背了“单证一致”原则,即受益人提交的所有单据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及条件相符合。
案例2:韩国信用证,46A第3条要求出具保单, “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IN DUPLICATE, ENDORSEDIN BLANK FOR 110PCT OF INVOICE VALUE, STIPULATING CLAIMS TO BE PAYABLE IN KOREA IN THE CURRENCY OF THE DRAFT COVERING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LL RISKS.”( 一式两份的有空白背书的保单, 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与汇票币种一致,赔款偿付地点在韩国,投保一切险) 审核货代出的保单,提出如下不符: 1.保单的发票号与发票及原产地证上的发票号不一致 2.保单显示2份正本,但实际只出1份保单正本 3.保单的签发日期晚于提单装运日 分析:从单据缮制的正确性出发,第一条违背了“单单一致”原则,即单据与单据之间之间必须在表面上相符,不能彼此矛盾。
第2、3条则是违背了国际贸易惯例,因为在UCP600第二十八条中明确规定b. 如果保险单据表明其以多份正本出具,则所有正本均须提交。
e.保险单据日期不得晚于发运日期,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不迟于发运日生效。
因此,该保单需做如下修改: 1. 修改保单发票号,与商业发票及原产地证保持一致2. 保单需要补一份正本,总共出具2份正本; 3. 修改保单签发日期,与提单装运日一致或者早于提单装运日。
案例3:***有限公司,接到了一份从智利开来的即期信用证,金额为USD27, 789,一达通评估开证国家、开证行、开证人及信用证条款均正常,客户要求做买断,但在核对提单的过程中发现提单上既显示了信用证要求FREIGHT PREPAID, 又显示了FREIGHT PAYABLE ATDESTINATION。
我司遂要求货代修改提单,删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分析:FREIGHT PREPAID表示运费预付,意思是运费在启运港由出口方支付,亦可表述为:FREIGHT PAID AT ORIGIN。
而FREIGHT COLLECT 表示运费到付,意思是运费在目的港由进口方支付, 亦可表述为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由此可见,此违背了信用证制单的“单内一致”原则,即每张单据内部的内容应保证不相矛盾。
通过以上讲解,大家对于信用证单据制作和交单的思路是不是清晰起来了?那么做起来也就得心应手啦。
希望大家都能做好LC单据,零不符点交单哦!来源:索索的外贸锦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