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第十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内容:
(一)卫生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的操作流程、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有条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前款所列事项,方便申请人提出卫生行政许可,提高办事效率。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