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结合《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浙江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政策规定,决定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按2023年国家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当地2022年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 《通知》明确,2023年已按照自然增长机制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市、县(市、区),提高部分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不再调整,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补足。 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580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5032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4972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9630元。 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年10080元。 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年8280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月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提至107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党,提至97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党,提至910元。 农村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生活困难补助月标准调整为:抗日战争时期,提至820元;解放战争时期,提至810元。农村“三老”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后,已经高于新标准的市、县(市、区)是否需要另行调整,请各地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