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企业在内地进行商业活动或投资,内地的合作伙伴或银行、工商登记机关亦有需要对香港公司有若干的了解,如公司的商业登记记录、董事或股东资料、财务状况等等。香港企业到内地人事投资、经商,亦或者是大陆人在香港注册香港公司后,在国内用香港公司投资经营等相关事宜时,由于内地有关部门及人士无法了了解香港当事人的真实情况。香港企业在大陆设代表处或港资公司时的法定提交文件,也可用于香港公司在内地购置不动产。海外公司或外国人士如要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公司、购买物业、或需要到政府注册登记的商品时,则需要出具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公证文件。
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公证证明问题,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和内地其他机关处理涉港案件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这一制度仍将继续实行。
随着香港与内地民事、经济和其他交往的不断增多,各类公证事务也日益增加。到1995年10月底为止,司法部共委托了207名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港案件时,应严格审核确认公证文书的合法性,防止未经授权的机构、人员出具的无效证明和不法人员伪造的公证文书。为此,现将该207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和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转递专用章式样印发给你们。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随着香港和内地联系的日益紧密,港人到内地探亲、定居、领养子女或结婚的数量随之增多,此外,大量的港商到内地从事投资、经商活动,然而内地有关部门及人士无法了解香港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如香港居民到内地登记结婚,此时国内的相关部门有必要了解该居民在香港的婚姻状况;港商在内地进行商业活动或投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等有关单位亦有需要对香港公司有若干的了解,如公司的商业登记纪录,董事或股东数据,财务状况等等。
香港律师对在内地使用的法律文书的公证,是指由取得中国要托公証人的港律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通过公证的方式来证明香港公司的相关情况;
香港公司公证
正常指的是公司基本文件的认证,由办事地区认定的律师在香港相关部门进行公司信息的核实,一般由香港律师拟定好相关证明文件后再拿到对应的部门(即大使馆)进行认证。在大陆办事的一般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驻香港处公证处进行认证,这份文件一般是香港公司用于在中国内地办理投资、设立公司代表处、转让商标或在内地办理与香港公司相关等事务所需的文件。
中国公证文书
是指在香港签发的文件、用于内地。在香港发出的文件,要在内地使用,必须公证,即是公证必须找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章,否则无效。
香港公司公证
正常指的是公司基本文件的认证,由办事地区认定的律师在香港相关部门进行公司信息的核实,一般由香港律师拟定好相关证明文件后再拿到对应的部门(即大使馆)进行认证。在大陆办事的一般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驻香港处公证处进行认证,这份文件一般是香港公司用于在中国内地办理投资、设立公司代表处、转让商标或在内地办理与香港公司相关等事务所需的文件。
个人事务公证:
授权书、委托书、收养、继承遗产、赠与、亲属来港、经济交易事务,如房地产。
香港律师公证的办理过程
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法院与司法机关《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