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临安区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现开展2023年四季度临安区全民购房补贴受理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23年四季度临安区购房补贴受理时间为2023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12月15日止。
二、受理对象及条件
1.所购房屋为我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宅且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含起止日,下同),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办理网签备案的不纳入本次购房补贴范围。2.房屋网签总价不超过300万元。3.已完成不动产登记。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本次购房补贴范围:
(1)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办理网签备案的:
(2)网签房源为限价期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3)政策执行期间,同一家庭任一成员存在
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情形的。
三、补贴金额
在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在临安范围内购置总价不超过300万元的新建商品住宅给予房屋总价1.5%补贴。
四、申报方式
1.提出申请。申请对象下载浙里办APP,通过浙里办APP“临安住有所居”提出申请(请不要通过支付宝进入浙里办,否则部分信息无法正常显示),直接点击“购房补贴申请”模块,在线填写
《临安区购房补贴申请表》,并上传附件材料(原件照片,手机拍摄照片需经过压缩后上传,且不要重复上传,上报后请及时查看审核状态,若被驳回,请根据驳回理由在申报时间内修改后及时上报),附件材料如下:
①不动产权证书;
②购房人的有效银行卡(银行账户必须为申请
人名下账户,且务必提供到支行,否则无法正常打款);
③申请人户口本(应包含所有家庭成员);
④本人身份证。
2.资格审核。区住建局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核,核准公示对象。
3.资格公示。资格审核通过后在临安住建微信公众号公示7天。
4.补贴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住建局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公示完成后三个月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申请人。
五、其他
1.申请人应于所购商品住房具备办证条件之日起2年内,提交购房补贴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补贴申领资格。
2.对不如实申报、擅自更改有效证件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补贴资金的,由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追缴已领取的购房补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