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公司为了降低人力成本都是按照社会保险最低基数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
实际上,人社部早已发文明确这个行为是不合规的。
那如果员工离职后,能否以公司按最低基数缴社会保险索要补偿金呢?
关于这个问题,各省市出台了一些通知和解读,更有法院的裁判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01按照最低缴费基数交社会保险违法吗?
首先,先纠正打击一个误区,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缴费。
举个例子:
北京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为2320元,但是北京2023年最低社会保险缴费下限为5869元。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
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就会越高。
同时,该文件也对缴费基数设置了天花板和木地板,具体来说:
下限: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60%),就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
上限:如果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300%),就按照最高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
所以,社会保险按照当地最低缴费基数进行缴纳是不合法的,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需要按照员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来确定。
这里也需要跟大家明确一点,即新员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也不是随意定的。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中可以明确新员工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的缴费基数也是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基数。
总结一下基数核定的原理:即老员工基数核算按照上年的月均工资来核定,新员工按照入职首月的工资进行核定,即新人首月起薪,老人上年月均,社平上限和下限截取基数来核定。
02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员工离职能否索要补偿金?
深圳市某保安公司与叶某劳动纠纷案件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适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被迫辞职】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无正当理由停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支持。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已经征收部门审批的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因过错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或确因经营困难、具有合理理由或经劳动者认可,或欠缴、缓缴社会保险费已经征缴部门审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03国家明确了单位这样交社会保险,违法!
除了单位按最低基数给员工交社会保险是不合法的之外,下面这6个社会保险缴纳的误区,企业和个人也要避免。
误区一:员工可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所以,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和籍口,也不管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法行为。
误区二:试用期不用交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误区三:不签合同就不用交社会保险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岂不知,劳动关系的确定可不仅仅取决于一纸合同,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就必须得交。
具体规定看下图:
误区五:单位必须为法定代表人缴纳社会保险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公司能否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取决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称法人代表)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时,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其不属于社会保险的强制参保对象。
综上,需不需要给法定代表人交社会保险,关键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