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引导、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杭州市质量促进办法》(市政府令第327号)及省、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二)区政府质量奖是区政府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的高质量奖励。
(三)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遵循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的原则。
(四)区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共设2个奖项,其中“萧山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高质量奖项。为鼓励创新,推动质量强区建设,同时设立“萧山区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
“质量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企业(组织)。
“创新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企业(组织)。
每个奖项的获奖企业(组织)不超过5家。申请企业(组织)均达不到获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五)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经济、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龍頭骨干企业 (组织),在“品字标”品牌、知识产权示范、重点商标等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组织),在推进公共管理和服务、解决重大社会和民生问题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组织),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组织)积极申报。
二、组织管理
(一)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由杭州市萧山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评审办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二)根据申报年度的申报企业(组织)情况,聘请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的有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等组成评审组,参与评审。
(三)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指导和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决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2.审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议评审结果,提请区政府批准审定区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组织)名单。
(四)评审办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管理制度等;
2.编制区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3.负责受理区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对申报企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实施区政府质量奖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
4.组建评审组,对评审过程和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5.向领导小组报告区政府质量奖的阶段性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组织)名单;
6.负责对社会各界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7.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8.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9.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五)评审组由3名(含)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组织)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建议名单;
2.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确认;
3.向评审办报告评审结果,提出建议名单。
(六)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專業水平和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三、申报条件
(一)凡在萧山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二、三产业的企业(组织),均可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二)申报企业(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萧山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五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制造业上一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达到A档;
3.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两年,对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和农业相关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4.近三年(含申报当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严重质量不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企业(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的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5.以集团名义申报的,其总部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其所有直接控股企业(组织)均要符合2-4项基本条件。
四、评审标准和程序
(一)区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 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依据,标准总分为1000分。
(二)由评审办发出申报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申报年度区政府质量奖申请。申报通知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三)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在自愿基础上填写《萧山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相关镇街(场)、平台提出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上报评审办。
(四)评审办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报企业(组织)的基本条件、合法生产经营及信用、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五)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组织)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从资料评审总评分达到 500 分及以上的企业(组织)中,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程序的企业(组织)。若当年申请企业(组织)的资料评审总评分均低于500分,则当年不组织现场评审。
(六)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料评审后入围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组织)确认。
(七)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全面审查、综合分析后,从现场评审总评分达到 500 分及以上的企业(组织)中择优推荐“质量奖”和“创新奖”候选企业(组织)建议名单。若当年申请企业(组织)的现场评审总评分均低于500分,则该奖项空缺。
(八)召开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听取评审办的评审情况汇报,审查相关材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质量奖”和“创新奖”拟授奖企业(组织)名单。
(九)评审办在区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拟授奖企业(组织)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时间为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如反馈意见中不良行为经评审办调查核实后属实,不应获得受奖资格,则取消受奖资格,空缺名额不补。核实结果函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区长办公会议审查。
(十)对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提请区长办公会议批准。批准后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五、激励及经费
(一)区政府对“质量奖”和“创新奖”的获奖企业(组织)按照相关扶持政策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并予以通告、颁发奖牌和证书,资助经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对获得奖项的企业(组织),优先支持推荐申报杭州市政府质量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
(二)区政府质量奖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每年纳入区财政预算。
(三)获奖组织应将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等相关工作。
(四)获得“质量奖”的企业(组织),自获奖年度起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获得“创新奖”的企业(组织)不受此限制。
获得“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牌匾,不给予资助经费,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获得“创新奖”的企业(组织),再次获得“创新奖”的,授予证书和牌匾,不给予资助经费,占当年奖项名额。
六、监督管理
(一)申报企业(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撤销其所获奖项,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息档案。
(二)承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对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获奖企业(组织) 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获奖企业(组织)应当自获奖次年起五年内,每年3月前向评审办提交上年度本企业(组织)的自我评价报告,自评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严重失信、重大事故及严重违法违规所涉及的内容。
(四)获奖企业(组织)可以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五)对于获奖企业(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公告:
1.发生重大环境污染、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恶意欠薪案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2.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3.两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七、附 则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杭州市萧山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萧政办发〔2019〕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