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时,具体有哪些规定呢?
一、基本规定
1.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双标准
标准一: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标准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2.
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3.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规定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第1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特殊规定
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三、举例说明
1
甲乙公司均为制造企业,2023年甲公司对关联企业乙公司的股权投资额为5000万元。3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20000万元用于生产,当年12月31日归还,借款年利率为6%,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4.8%。
向关联企业借款需要考虑债资比和法定利率限制的问题。
所以乙公司该项借款当年在企业所得税前应扣除的利息支出=5000×2×4.8%/12×10=400(万元)。
2
某电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15%)2023年1月1日向母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25%)借入2年期贷款5000万元用于购置原材料,约定年利率为10%,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7%。母公司对电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为2000万元。
电子公司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不需要考虑债资比的限制;该笔借款利息税前可以扣除的金额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所以2023年电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该笔借款的利息支出=5000×7%=350万元。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