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成员对债权人因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
损失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
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
按照公司法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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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
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
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
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条第二款虽未明
确规定清算组成员之间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但清算组成员未
依法履行通知或者公告义务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依法应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部分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
过错的成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