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造业企业、非制造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注意: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才可以享受以上政策优惠。 2、其他企业 既不属于制造业,也不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在2022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进行加计扣除,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 这类企业在享受优惠时,需要将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与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分段计算。四季度研发费用可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也可以选择按10月1日以后经营月份占全年经营时间的比例计算。 在填报2022年度汇缴A107012表时,“加计扣除比例”一栏勾选“前三季度75%且第四季度****(其他企业)”,并在对应行次中分别填写四季度和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系统会自动计算出全年享受的加计扣除优惠金额。 注意:自2023年起,以上三类企业不再区别计算比例,根据最新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7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加计扣除比例均提高至****。 3、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