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建立健全体系】 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健全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信息化管理能力,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网络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网络销售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和可追溯。
第十条【经营方式与范围】 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的要求,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
医疗器械注册人自行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经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范围。
第十一条【注册人、备案人委托开展网络销售】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加强对经营企业培训和管理。
第十二条【网络销售经营者管理制度】 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制定与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与文件。质量管理制度与文件除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外,还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网络销售医疗器械上架管理制度;
(二)网络销售医疗器械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三)网络销售购货者审核与登记管理制度;
(四)网络销售合同与订单管理制度;
(五)网络销售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六)网络销售投诉处理制度;
(七)网络销售数据管理制度;
(八)网络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九)网络销售追溯管理制度;
(十)网络销售安全保障制度。
通过自建网站、客户端、应用程序等方式开展网络销售的,应当建立自建网站、客户端、应用程序的质量控制功能确认与变更管理制度。
通过入驻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销售的,还应当建立入驻电子商务平台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及资质审查制度。
第十三条【网络销售经营者质量管理职责】 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设置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除应当履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自建网站、客户端、应用程序等质量控制功能进行确认;
(二)负责对拟入驻电子商务平台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的评估与平台经营者资质审查;
(三)负责网络销售信息发布的审核与日常动态监测;
(四)负责网络销售购货者资格合法性审核与信息登记管理;
(五)负责网络销售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六)负责对网络销售数据的合规性检查;
(七)负责网络销售质量安全风险的评估与监测。
第十四条【网络销售经营者数据记录管理】 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数据和记录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不得随意篡改数据。相关记录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
第十五条【体系自查】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的要求进行体系自查,并按规定将自查报告提交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查内容除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外,还应当包括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业务情况,自建网站、客户端、应用程序等或者入驻电子商务平台质量控制功能情况,相关质量管理控制措施,质量投诉以及质量安全风险的评估与监测结果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