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
(1)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交与申请人。
(2)《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备案专用章应准确、无误。
拿到《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之后,还没有结束!!!按照《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直属分局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应当自经营企业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开展现场核查。如未通过核查,可依法在备案信息中标注!!!
四、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有关案件的处罚案例
(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一、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7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地址进行检查,在销售医疗器械的货架上发现X型号血糖仪,制造商是江苏某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注册证号是XX号,经调查该企业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并于7日内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