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办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需要:
一、申请条件:
(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具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3、机械化清扫不少于清扫总面积的20%;
4、垃圾收集应采用密闭工具,具有分类收集的功能;
5、垃圾运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的功能;6、具有合法的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的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单位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并行执行;
5、生产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申报流程:
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办事回执》
(1)对资料不齐全的,向经办人员说明情况并开具《办事回执》
(2)在回执卡中一次性阐明需补送的资料。
开具的《办事回执》(1)或《办事回执》(2)均应一式两份,一份交申办单位或个人,另一份由承办部门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