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按《产品质量法》,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如血压计、打诊锤、氧气袋、消毒器等)。第二类:产品机制已取得国际、国内认可,技术成熟,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如:电子体温计、脑或心电图机、B超、胃镜、牙科设备等)。第三类:植入人体、或用于支持生命,或技术结构复杂、对人体可能具有潜在危险、安全性和有效性必须加以痒控制的医疗器械。
即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第三类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和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且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