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办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适合开展业务;
(三)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劳务派遣机构变更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变更公司名称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2、变更经营地址的,新迁入地应当有符合经营规模、商业用途的永 久性建筑(临时建筑不得开放)、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经有关任命批准;
4、变更注册资本的,必须有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三、申请必须提交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四)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及与营业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