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办理外债备案登记时都有哪些常见的错误事项?
境内企业办理外债备案登记时都有哪些常见的错误事项?
境内企业办理外债备案登记时都有哪些常见的错误事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有关规定,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须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提交材料前未进行网上登记。
(二)申请材料份数不足。
(三)申请材料未装订成册。
(四)申请报告与发行方案非红头文件。
(五)申请主体非境内企业。
(六)发行方案未能写清利率、币种、规模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文中明确要求的报送内容。
(七)申请报告中未写明企业最近三年境外发债情况及境外债务存量情况。
(八)募集资金用途不详细。
(九)偿债保障措施不具体。
(十)申请材料中未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十一)缺少真实性承诺函或真实性承诺函非原件。
(十二)真实性承诺函未按模板出具。
(十三)真实性承诺函非本人签字,使用人名章等代替本人签字。
(十四)真实性承诺函缺少必要的决策人员签字或职务填写不完整。
(十五)财务资料不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
(十六)申请报告与发行方案未填写落款日期。
(十七)申请报告与发行方案未加盖公章或加盖的公章模糊不清。
(十八)申请报告与发行方案中的企业名称与公章企业名称不一致。
(十九)外语材料未提供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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