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月初离职,当月shebao还要交吗?人社局回复了!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公司都有这样的规定:
员工在当月15日之前离职,公司不为其缴纳shebao,而在15日之后离职,则公司会为其进行shebao缴纳。
那么这种规定是否合法呢?
上海劳务派遣公司总结了各地人社局对于这一问题的回复来给大家解答。
员工月初离职,当月shebao还要交吗?
人社局回复
我们先来看一下层面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所以其实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员工在职1天,企业都应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为职工缴纳shebao,而且不能出现个人承担企业缴纳费用的情况。
对于这个问题,各地人社局、税务局也给出了答案:
1、广东佛山人社局
近期,佛山shebao上海劳务派遣公司微信发布文章明确了离职员工当月shebao缴纳的文章,明确了离职员工当月shebao缴纳问题。
政策原文:
文中明确,存在劳动关系的当月,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参加shebao。就算员工于当月5号离职,也需要为员工缴纳当月shebao费用。
2、河南税务局
河南税务也曾发布过文章明确员工离职当月不用缴纳shebao是错误的。
政策原文:
文中明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就应当为员工缴纳shebao。职工离职的当月,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应为其缴纳在职当月shebao费用,否则企业可能面临补缴风险及滞纳金风险。
所以不论是层面,还是各地人社局、税务局对于这一问题的回复都是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需要为其缴纳shebao。
员工离职,工资必须当天结清吗?
我们仍然是先来看一下层面的规定。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离职当天,以货币形式,一次性付清其工资。
(注:部分公司除了拖延支付,甚至还会有以公司产品抵消工资的情况,这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离职单位所在地,没有具体的关于工资支付的办法,则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执行;但是如果各省市有具体的自己的规定的话,则依照当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