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促进生猪产业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 贵州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关于促进生猪产业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生猪产业对保障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十次全会和全省农业现代化推进大会部署要求,以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统揽,构建横向拓展与纵向延伸有机统一的发展体系,建立预警及时、措施精、准、响应高效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稳定财政、金融、保险、用地、环评等长效性支持政策,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不断提升生猪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形成长期稳定的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
(二)基本原则。
重点突破,转型发展。
以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为重点优化产业体系,以推进节本增效为重点优化生产体系,以发挥适度规模经营的引领作用为重点优化经营体系。
精、准调控,稳定发展。
坚持“调高”与“调低”并重,强化监测预警,完善调控机制,注重预调早调微调,保持合理生猪产能水平,有效调控产销异常变化,确保生产和市场供应基本稳定。
市场导向,有序发展。
遵循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更多用市场化方式缓解“猪周期”波动。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和县级抓落实责任,稳定长效性支持政策,保障市场公平有序竞争,为企业等市场主体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三)发展目标。
用5-10年时间,基本形成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调控有效、产销协调的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产业发展体系进一步优化,协调统一、精、准高效的调控机制基本建立,政策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市场周期性波动得到有效缓解,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持续增强,自给率保持在95%左右,联农带农效应加快显现,更好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促进乡村振兴。
二、进一步构建稳健发展产业体系(四)进一步建设现代生猪种业。
积极参与实施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支持企业合理引进和科学利用国外优良种猪资源,加强生产性能测定和种猪选育,加大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培育,提升瘦肉型猪育种创新和供种能力。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加强柯乐猪、香猪等地方特色猪种保护和选育工作,持续提高生产性能水平,促进特色生猪产业化发展。
引导建设一批现代化高标准的商业化种公猪站和人工授精站(点),提升良种猪精液生产、配送和人工授精服务能力,加速优、秀基因传递。
加大种猪及精液抽检力度,规范市场行为,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由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五)进一步构建现代养殖格局。
加强高质量项目谋划、招引、建设,以项目为载体促进现代养殖格局形成。
大力发展适度规模养殖,协同推进规模养殖场和中小养殖户发展。
对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引导加快应用自动化环境控制系统、自动化饲喂系统和自动化粪污处理系统,提高自动化、智能化、机械化水平。
对年出栏1000-4999头的养殖场,重点围绕节料、节水、节能和粪污处理等环节,鼓励开展圈舍等基础设施的标准化改造升级。
对年出栏500-999头的养殖场,引导强化防疫、粪污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和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实现规范化生产。
对年出栏500头以下的中小养殖户及散养户,加强技术指导服务,提高疫病防控及养殖水平;引导通过参与订单生产、生产要素入股等方式,与“大场”形成稳定的产业联合体,促进中小养殖户、散养户和现代生猪产业发展有机衔接。
(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进一步加强生猪疫病防控。
落实动物防疫政府属地管理、行业部门监管和生产经营者主体等三方责任。
针对生猪不同疫病流行特点,采取免疫预防、检疫检测、流通监管、扑杀净化、消毒灭源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控措施。
严格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加快推进动物防疫指定通道建设,实行养殖、出栏、调运、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全链条闭环防疫管理。
落实《西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区域化防控方案(试行)》,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提升疫病防控能力。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规模养殖场建设非洲猪瘟等重点猪病无疫区、无疫小区。
以种猪场为重点,大力推进伪狂犬病等垂直传播疫病净化。
加强主要疫病的基础免疫和补免,确保应免尽免。
(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进一步加大生猪产品加工。
按照生猪屠宰产能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原则,优化屠宰加工布局。
引导鼓励养殖和屠宰龙、头企业通过自建、联建、订单、协议等方式,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产加销一体化建设,推动“调猪”向“调肉”转变。
支持创建国、家级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
支持建设现代化精细化屠宰分割加工生产线,大力推广热收缩包装、气调包装、真空贴体包装等保鲜包装技术,不断提高冷鲜猪肉和猪肉预制产品供给能力。
鼓励和支持生猪屠宰加工企业改造屠宰加工、冷链储藏和运输设施,建设低温加工处理中心、冷链集配中心、冷鲜肉配送点,促进产销衔接。
加快推动香肠、腊肉等传统产品的标准化、自动化、绿色化生产,大力支持午餐肉、培根、低温肉制品、调理肉制品和速冻方便肉制品等新型产品加工。
因地制宜推进以生猪副产品为原料的产品开发。
(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进一步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
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路径,以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主攻方向,坚持生产环保统筹兼顾、养殖种植协调发展、分区分类精、准施策、市场政府两手发力,全面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
实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试点,推动整建制完善提升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与配套装备,探索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整建制推进体制机制模式。
大力推广“猪—沼—菜(粮、果、茶)”等种养结合型生态循环养殖模式,构建种养循环产业链。
在菜、粮、果、茶优势产区和核心产区,组织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
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打通还田利用“一公里”。
(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进一步构建稳健发展调控机制(九)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十四五”期间,全省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141万头左右、低保有量不少于126.9万头,后续根据猪肉消费和母猪繁殖率等变化动态调整。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指标,建立异常变化自动触发机制,当能繁母猪存栏月度同比变化率超过5%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引导生猪养殖场(户)通过加快补栏二元母猪或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合理区间。
能繁母猪存栏量在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地要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措施,防范生产大幅下降。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十)稳定规模猪场存量。
继续将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户)纳入全国和全省生猪养殖场系统备案,加强动态监测,保持规模养殖场(户)数量总体稳定。
不得违法拆除规模养殖场(户),确需拆除的,各地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对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挂牌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出栏5000-9999头养殖场,挂牌建立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
各地对挂牌基地应建立台账,实行专人定点联系服务制度,及时帮助解决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保障方面的困难,协调化解影响养殖场运行的外部环境问题。
(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完善产品市场调控机制。
以猪粮比价为核心指标,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城市精瘦肉平均零售价格纳入指标体系,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
将生猪生产盈亏平衡点的猪粮比价7:1作为调控基准,对产品市场进行调控,保持合理产品供应和价格水平。
当生猪价格达到过度下跌二级预警条件时,视情况启动政府猪肉临时储备收储,以有效“托市”;当生猪价格达到过度上涨二级预警条件时,投放政府储备猪肉产品,及时增加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进一步强化稳健发展支撑保障(十二)强化工作推进机制保障。
进一步完善“领导领衔、专班推进”工作机制,完善各级工作机构,确保专班人员精干、队伍稳定、工作有力。
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强化县级抓落实责任,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养殖场(户)保有量等指标任务下达到各地,将推进生猪产业发展情况纳入市、县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各地要制定本地区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
生猪产能不足的市、县,应跨区建立生猪“菜篮子”基地建设机制,市、县级财政在基地改扩建、标准化改造、产能提升等方面,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实行“月调度、季督导、适时提醒约谈”制度,对照下达目标任务,与各地逐月对账,跟踪问效。
(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强化财政金融保险保障。
统筹利用好中央农业生产发展、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相关资金,支持生猪产业发展。
当本地区能繁母猪存栏量月度同比减少10%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以上时,各地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养殖场(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
加大对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基金申报业务培训指导,积极争取基金支持。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
加快推广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和生猪活体抵押贷、款。
支持将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定位和政策性业务标准的生猪养殖相关贷、款按程序纳入政策性业务范围。
鼓励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对在保担保贷、款到期的养殖场(户)实施展期担保,并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无还本续贷。
严格落实《省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黔财金〔2021〕23号),及时足额将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给保险经办机构。
深入推进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保险,大力开展生猪价格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生猪收入保险,积极探索“保险+期货”新保险模式,进一步降低生产经营风险。
(省财政厅、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强化环评用地用电保障。
深入推进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对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对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生猪养殖项目按规定实行审批。
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动态监测,原则上划定禁养区5年内不做调整,各地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随意扩大禁养区范围,不得以行政手段对养殖场(户)实施强行清退。
各地应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做好生猪养殖用地选址。
生猪养殖用地要遵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有关要求。
落实“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要求,依规选址,优先使用存量土地,合理安排增量,保障生猪屠宰、加工等建设用地供给。
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宜林地的,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额。
落实规模养殖场内养殖活动农业用电政策。
(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强化科技支撑保障。
组织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等各方力量,对制约产业发展的良种繁育、设施设备、饲养管理、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产品加工等环节的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
支持开展集成配套技术示范应用,筛选一批成熟技术示范推广。
将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所有适用于生猪生产的机具品目原则上全部纳入我省补贴范围,对生猪养殖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废弃物处理等农机具给予积极支持。
(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贵州大学、省农科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强化基层人才队伍保障。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人员队伍,及时纠正畜牧兽医机构队伍被削弱的现象,对借用、占用基层防疫检疫人员的要及时归位,对空缺编制的要及时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市、县、乡三级防疫检疫人员定员到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9号)要求,落实畜牧兽医工作津补贴并优化申报和认定程序。
鼓励采取返聘退休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或购买社会服务等多种形式,强化基层防控力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