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盾蓄电池SD12-12质保三年安装说明: 1.铅酸蓄电池可以像常规电池一样直立安装使用,也可以卧式使用2.蓄电池应离开热源和易产生火花地方,并应避免阳光直射及置于大量有机溶剂气体和具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
其安全距离应大于0.5m。
3.蓄电池室应具备必要的通风、照明设施,避免安装在密闭设备中或容器中。
电池间距应在3CM以上。
4.蓄电池均荷电出厂,在运输、安装过程中谨防短路;搬运时不得触动极柱。
5.蓄电池组的安装,因组件电压较高,在搬运、安装、维护时,应使用绝缘工具,配戴绝缘手套等以防电击。
6.蓄电池安装连接前,先用细丝钢*将极柱击端子*至出现金属光泽,并保持连接处的清洁。
连接时应上紧螺栓,以防接触不良引起电池打火。
扭矩规定值:50ah以下电池为4.4 n.m 50ah以上电池为10.9 n.m7.蓄电池连接时,连接电缆应尽可能短,以防产生过多压降。
8.新旧不同、容量不同、性能不同的蓄电池请勿混用。
安装末端连接件和导通电池系统前,认真检查电池系统的总电压及正、负极,以确保安装正确。
9.蓄电池与充电器或负载连接时,电路开关应位于“断开”位置,并 连接正确,蓄电池的正极与充电器的正极连接,负极与负极连接。
10.蓄电池请勿用有机溶剂擦拭。
如发生火灾,可用四氯货碳之类灭火器。
11.蓄电池安装前,在10℃---20℃、干燥、清洁、通风的环境中存放。
存放期距电池的生产期不能超过6个月,否则应进行补充电。
12.蓄电池可在环境温度为-20℃---+50℃条件下使用,但环境温度为10℃---30℃时可获得较长的使用寿命。
13.不要单独增加或减少蓄电池中某几个电池的负载,如:串联使用时的中间抽头作其他电源用。
14.蓄电池使用时,应避免过充电及过放电,否则均会影响电池的使用寿命。
15.蓄电池在安装结束后,投入使用前,需进行补充充电或均衡充电。
蓄电池放电后,应立即充电。
当蓄电池浮充电压低于2.20V/单格时,应对蓄电池进行均衡充电。
充电限流值采用0.1--0.2C10(A)16.蓄电池组安装应考虑其安装地面、楼板的承载、荷重能力(按建筑图纸要求)17.蓄电池的浮充电压是指在环境温度为25℃下充电电压值,当温差超过10时,必须修正浮充电压,否则会损伤蓄电池。
环境温度升高1℃,应降低电压0.003V/单格;相反则升高浮充电压0.003V/单格18.当负载变化范围为0--- ,充电设备应达到1%的稳压精度。
19.至少每年检查一次蓄电池连接部位是否有松动现象,并及时予以调整。
运行中的蓄电池(组)不得进行拆、装作业及调整、松动电池连线,以防打火。
20.建议每年对蓄电池进行一次全负载运行,并做好蓄电池动作记录。
21.蓄电池运行中,如发现以下异常:浮充电压异常/裂纹、漏液或变形/温度异常等,应该及时查找故障原因并立即予以更换。
申盾蓄电池SD12-12质保三年申请材料应当包括:1.申请报告;2.当批次车辆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具体信息;3.当批次车辆信息汇总表及明细表;4. 当批次车辆购车合同、销售发*和深圳市车辆管理机关印发的行驶证复印件;5. 当批次车辆销售时扣减国家和地方车辆购置补贴的确认函;6.注册地不在深圳市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提供由其注册地地级市以上政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已获得国家补助资金证明原件(附车辆信息明细表);7.申请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四)审核机制1.区级审核。
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经财务审查、资料审核和重点抽查后,将符合要求的材料联合区(新区)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等部门上报至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科技创新部门。
2.市级审核。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区(新区)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实际推广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会同市公安交警、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深圳市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深圳市销售的车辆注册登记信息、销售发*、运行情况以及零部件采购发*等进行核实,并就申报车辆在生产、验车、销售等环节是否存在一致性问题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警、市场监督等部门意见。
对通过审核拟补助的车辆信息,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市财政部门出具公示无异议(含经核查异议不成立)车辆的终审意见,市财政部门根据终审意见向各区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补助资金拨付情况。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在深圳市内建设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本实施细则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撒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一)申请条件1.对充电设施的要求。
(1)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
(2)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委第44号令)要求,应当进行节能审查的充电设施项目,需取得市(区)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3)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应当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有关规定。
(4)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规划要求,新建建筑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不给予建设补贴。
2.对企业的要求。
(1)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原则上由单一企业申请,且企业注册地在深圳市。
(2)建设企业(以充电设施产权归属为准,下同)在深圳市累计建设的充电设施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申请补贴。
同一建设企业申领补贴后新增建设总功率达到3000kW的,可再次申请。
(3)建设企业应当建立(或委托建立)企业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并接入深圳市统一充电设施安全监管平台,全面、准确、实时上传相关信息。
(4)建设企业近三年内在“深圳信用网”未被列入国家推送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市有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
建设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运营的,其委托运营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上述要求。
(二)补贴标准按照充电设施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400元/kW建设补贴;对40kW及以上交流充电设备给予200元/kW建设补贴,40kW以下交流充电设备给予100元/kW建设补贴。
(三)申请方式及材料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的企业,应当向其注册地所在区(新区)发展改革(发展财政)部门提交申请。
每个企业原则上每年度申请一次。
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2.当批次充电站(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当批次充电站(桩)建设项目投资审计报告;4.由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本市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建设标准符合性检测报告;5.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充电设施《检定证书》;6.当批次充电站(桩)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7.当批次充电站(桩)消防手续办理证明文件;8.具备深圳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当批次充电站(桩)《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9.充电站(桩)年综合能源消耗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需提供市(区)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