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七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四)有确定的域名; 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文网文办理材料:
1、服务器租用协议
2、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工作场所证明材料和人员证明材料
3、8名计算机人员身份证毕业证扫描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江苏省网络文化信息安全责任书》
5、业务发展说明(包括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网络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一级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简历
7、营业执照副本
8、网站域名登记证明
9、承诺说明
10、企业章程
11、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