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9】8号文解释称,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里的相关表述:创业投资企业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还有进一步释义:“前款所称创业投资,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八章对于创业投资基金特别规定”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此外,目前中基协与股权投资相关的业务类型定义,可细分为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类FOF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实操中,上述投资阶段的划分有重叠的地方。
从 2019 年 1月 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 照“经营所得”项目、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该文件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