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基协新要求,目前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少于5名人员,均需在申请主体保持社保缴纳和劳动合同的生效。
一、部门设置要求
协会对于基金管理人的内部职能部门设置的基本要求为能够确保机构正常、有序运营,各部门之间职权清晰,实现互相制衡与监督。
依据笔者实务经验,拟新设机构在设立之初人员相对较少情形下,可先行设立部分基础职能部门,如合规风控部、基金投资部、财务部、行政人事综合部、业务拓展与市场部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以不在管理人层面设置,而在管理人发起设立的基金运营层面设置,每只基金产品可以结合自身投资特点分别设置由不同专家、不同人员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二、人员配置要求
协会对于基金管理人的高管岗位设置及高管人员配置均具有明确要求。
关于高管岗位设置,需区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少需设置两个高管岗位,包括法定代表人与风控负责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少需设置三个高管岗位,包括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与基金经理。
关于高管人员配置,首先,须满足《公司法》中对担任公司高管人员的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规定;其次,须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对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要求的相关规定,如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任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条件,具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条件要根据每个公司的标准,每个公司对于该岗位的工作要求都是不一样的。
私募基金投资者资格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