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移民法规8 CFR 204.5(h),特殊人才必须要么(a)获得过一次重大成就,或主流的有国际认知度的奖项,要么(b)满足10条标准中的3条。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因在领域内有杰出贡献,获得过知名度稍低一些的国家性或国际性奖项(lesser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prizes or awards);
“持续”反映在申请人在一段很长的时间跨度内为了保持或维持声誉所做出的那些努力。移民局从未明确定义多久的时间能满足这个要求,所以即使您的职业生涯不是很长也有可能合格。如果您的某些成就获得了认可,移民官会考虑您自那之后是否又获得过同等或者有可比性的赞誉和认可。如果没有,则有可能不满足“持续”性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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