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损失评估|经营损失价值评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经营损失评估一般是企业在受到外力干预之后,无法正常经营,给产权人带来经济损失情况下进行的一种价值评估行为。企业经营损失是指公司在之前的或现在正在进行的交易中导致某项资产的 资产价值发生了部分或者全部的实质性灭失,或者使公司经济利益无对价流出。当公司发生经营损失时,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前提下,根据合法、有效、确凿的证据,通过专业的评估公司评估认定经营损失金额及原因。企业经营损失评估属于无形资产评估中的一类。其损失,可能是全损,即完全无法继续经营;也可以是部分损失,即并不是完全不能继续,而是无法按照历史良好的经营情况继续。
经营损失的补偿是企业拆迁中不可缺少的一项补偿内容。经营损失就是企业因拆迁不能生产经营所产生的一系列损失,比如利润、房屋租金和员工的各种补助等。其关键是要确定被拆迁企业的基本利润跟合理的停产停业时间。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然而这一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并没有办法直接计算出被拆迁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而且现实中的情况过于复杂,590号令无法用一个标准统一全国各地停产停业损失计算,所以其明确规定了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实践中采取基本利润乘上停产停业期限的方法计算经营损失比较常见。
**经营损失评估机构—北京中鹏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前身为中航会计师事务所(隶属于中国民航总局)资产评估业务部,为落实2005年财政部令第22号和财政部财企【2005】90号文件“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产评估业务从原有会计业务分立,由国家财政部、北京市财政局联合授予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直属会员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入库单位、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投融资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浙江省发明协会知产评估专业委员会单位等。公司顺应改革开放的大潮而生,成长之路伴随着中国资产评估评估行业的诞生及发展。中鹏衡作为专业鉴证类服务机构,在无形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金融资产评估、财务报告目的评估、税基评估等领域享有重要地位。
我公司为全国数百家企业提供经营损失评估,为拆迁补偿、损害赔偿等经济行为提供了良好的公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