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标题:关于香港未再加工证明的问题解答及办理说明;
香港未再加工证明的签发前提是保证我国出口货物在香港停留或转运期间,不对该货物进行任何加工,才方可获得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的资格。未再加工证明是根据自由贸易协定(FTA)规则,为确保货物符合直接运输规则,针对国际转口货物,由中转地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随着中国发展的深化改革,设立了自贸区,自贸区其实是特殊监管区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发展,《未再加工证明》的出证范围由自贸区衍生至特殊监管区和保税监管场所,应用场景更加丰富。也能够促进国际网红设备的进一步流转。为企业带来的是降本增效。目前国际运输主要中转地如新加坡、韩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地区的海关针对国际转口均有未再加工证明的签发机制。
申请香港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中国大陆进入区域(场所)起始终存放于该区域(场所)内,接受海关监管的中国原产货物;
二、货物未经除装卸、物流拆分或者为使其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三、货物在申报进境后1年内申报出境。
注意:同一批次的出口货物只能申领一份《未再加工证明》。同一原产地证据文件项下货物分批出境的,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多份《未再加工证明》,货物总数量不得超过该原产地证据文件所列明的数量。
未加工证明,主要是针对办理优惠产地证,享受中国关税优惠待遇,但又需在第三国或香港进行货物中转时,才需办理,主要是一些原材料,半成品等;不少货物由于航次,转运,停留等原因,会在香港做短暂停留和中转,但是一旦香港中转,如果不办理未加工证明,将无法享受东盟及其他地区优惠关税,进口进来关税额度增高,对于在第三国或香港中转的货物,就需要办理未加工证明。那么我们应按照以下规定提交中转确认书或未再加工证明:
香港未再加工证明如何办理?
1、办理香港未再加工证明的前提则是需要申请人应于货物出运前向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
2、申请时,需提交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和复印件各1份、中国的出口发票、报关单和申请人开具的转口发票(皆为复印件)及书面申请,据实申请。申请人应于货物交仓前提交申请。
3、申请人应保证我国出口货物在香港或澳门停留或转运期间,不对该货物进行任何加工,方可获得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4、签发“未再加工证明”时,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应逐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单是否与海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内容一致。经审核无误的,予以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我司可为企业代办未再加工证明服务,代办所需资料如下:
1、产地证原件一份;
2、提单,箱单,商业发票电子档各一份;
代办周期为2-3个工作日。
“未再加工证明”的中文为:“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澳门)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英文为“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U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 (MACAO)”。
该声明加注在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关使用栏,加盖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印章,签署人手签并注明加签日期。
目前,需要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的国家分别有:
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新加坡、文莱、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智利、秘鲁、瑞士、新西兰、韩国、印度、巴基斯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