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邦咨询公司服务过的私募管理人公司500多家,解决各种备案以及疑难案例上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公司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子公司注册资本应当与拟从事业务相匹配,且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子公司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名称、场所、业务人员、业务范围、管理制度、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六十四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制定,报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十二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停业整顿期间,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百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按照本法第十八条款规定申报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公司
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得与基金财产进行不当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百四十二条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开展投资顾问、基金评价服务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附件: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3年2月24日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符合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条件的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经证监会认可,可以变更为基金管理公司
第十四条 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规范,内部控制机制健全,风险管控良好;管理能力、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具备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匹配的资本实力;
(二)具备良好的诚信合规记录,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最近12个月主要监管符合监管要求;
(三)具备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管理的证券类产品运作规范稳健,业绩良好,未出现重大违规行为或者风险事件;
(四)有符合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系统设备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研究、投资、运营、销售、合规等岗位职责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0人;组织机构和岗位分工设置合理、职责清晰;
(六)对保持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独立性、防范风险传递和不当利益输送等,有明确有效的约束机制;
(七)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公司基金只要严格按照法律所认可的
第六十九条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第九十二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等证监会规定形式的分支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规定从事相关业务
未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公司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加强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履职等的监督 第八十二条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启动风险处置程序的,可以区分情形,对其采取风险监控、责令停业整顿、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撤销等措施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公司
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依照本法和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另有规定外,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证券市场禁入等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整改后,应当向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一)未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违规通过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方式持有股权、财产份额,存在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结构复杂等情形,隐瞒关联关系;
(二)治理结构不健全,运作不规范、不稳定,不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和杠杆比例不适当,不具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状况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没有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或者相关经验不足5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或者最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公司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不再具备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公司撤销子公司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各相关方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妥善处理子公司退出事宜,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