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说合伙企业的类型。合伙企业一般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而要区分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就得先了解组成合伙企业的两个人,一个是普通合伙人、一个是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简称G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出了问题,找“GP”赔钱就行了。
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简称LP),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出了问题,“LP”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离不开普通合伙人,任何合伙企业都至少要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如果一个合伙企业里面全是普通合伙人,那么这个合伙企业就是普通合伙企业;如果一个合伙企业既有普通合伙人又有有限合伙人,那么这个合伙企业就是有限合伙企业。
只要这个合伙企业中存在有限合伙人,那么这个合伙企业就是有限合伙企业。
除了上面提到的两种合伙企业外,还有第三种合伙企业,那就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这种合伙企业首先得是普通合伙企业,然后才谈的上特殊与否,所以这种合伙企业中是没有有限合伙人的。这种普通合伙企业特殊在哪呢,特殊在因某一个或数个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到这里基本就可以回答特殊普通合伙为何这么矛盾了,因为“普通合伙”是个整体名词,只是为了说明其中的特殊情况而在前面加了“特殊”作为形容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