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3日,欧盟通过了《通用产品安全指令》(GPSD,General product Safety Directly,2001/95/EC),并要求各成员国从2004年1月15日开始全面实施,原指令92/59/EEC也因此作废。
GPSD提出了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适用于除食品以外的一切消费产品,特别是对无专门法规(包含通用指令和特定产品指令)规定的产品安全要求做出了基本规定。
因此,GPSD处于欧盟产品安全法规体系中的基础和水平地位;同时,GPSD是一些列产品安全专门法规的基础,从产品风险控制、产品安全责任等方面对这些专门法规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目的和范围
GPSD旨在确保哪些无专门产品法规(如玩具、化学品、化妆品、机械等)规定的消费品在欧盟境内的高水平的产品安全,从而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安全,保障欧盟内部统一市场的正常运作。该指令也补充了专门产品法规未涵盖的一些规定,如有关生产商责任以及主管当局的权利和义务。该指令适用于非食品类的消费品,包括提供服务的所有产品,但不包括古董或二手产品。
产品的通用安全要求及合格评定方法
产品如符合欧共体有关安全条款时别认定是安全的,否则,产品应符合它在是市场上销售的成员国的法规,或符合欧盟官方公报公布的欧洲标准化的自愿性国家标准。如都不符合,产品应根据以下内容进行评定:
1. 由其他相关欧洲标准转化的自愿性国家标准;
2. 产品销售成员国制定的标准;
3. 委员会有关产品安全评定指南的建议;
4. 相关领域的良好行为规范;
5. 技术发展水平;
6. 消费者对于安全的期望。
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职责
除了只可向市场投放安全产品这个通用安全要求外,生产商应告知消费者有关所提供产品的危险,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这些危险以及能够追溯危险产品。这些措施包括从市场上撤回产品,对消费者的足够且有效的警告,或从消费者手中召回产品。经销商也有责任提供符合通用安全要求的产品,监控市场上的产品安全,并提供必要的文件确保产品能被追踪。如果生产商或经销商发现产品是危险的,他们一定要通知主管当局,与主管当局进行必要的合作。生产商和经销商向主管当局通告的信息要求在指令附录Ⅰ中给出。对于严重危险产品,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 能够准确识别问题产品或问题产品批次的信息;
2. 问题产品存在危险的完整描述;
3. 所有与产品追溯有关的有用信息;
4. 为防止对消费者造成伤害所采取措施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