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品开发完成后,需要通过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按照设计的方案连续稳定地生产出来。对于自行生产的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条例》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五、生产过程管理
生产过程是否规范有序直接关系产品质量是否稳定。能否按照预期的设计连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过程控制是关键。
首先,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确认用于生产的厂房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能够满足生产品种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的要求,一些关键设施设备已经经过验证,比如水系统、空气净化系统、主要生产设备等;确认已经建立了良好的生产过程管理制度,操作人员得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及操作技能,并有一定的质量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在现场实施管理或者监督。没有监督、控制的操作是不可靠的。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委托生产化妆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指导和必要的监督,并基于风险制定受托生产企业现场审核周期,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审核。
六、出厂检验
《条例》第31条同时还规定,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强调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产品的放行管理职责。虽然产品质量是设计、生产出来的,不是检验出来的,但检验作为产品上市前最后的一个把关环节,在现阶段下还具有buketidai的作用。
检验结果通过是产品质量合格的必要条件,评估产品质量,检验是一个比较直观可靠的手段。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可靠性,检验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在产品出现问题以后能否予以有效识别,这也同样适用于原料、包材、半成品的验收和管理。只有检验合格的原料才能放行并投入生产,只有检验合格的产品才能放行并上市销售。
化妆品GMP中对企业的检验管理作出明确要求,并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检验管理制度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经检验合格且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放行。自行生产的注册人、备案人的实验室至少具备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等微生物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产品执行的标准中规定的致病菌和理化检测项目,如:重金属、功效成分及安全性风险物质等,可以委托取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项目的设置可以参考《GB/T 37625-2019 化妆品检验规则》。
对于委托生产的化妆品,委托方企业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的检验管理制度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进行审核确认,在对受托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时要特别关注实验室运行情况和检验工作的规范性;在受托生产企业完成产品出厂放行的基础上,通过核实产品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及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实施上市放行。
在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中,对委托生产放行职责的描述更为直接,该指南规定委托生产产品放行包括委托产品的生产放行和上市放行。受托方负责产品的生产放行,委托方负责产品的上市放行,这个制度安排和化妆品是相同的。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应当附有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合格标记等形式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023年1月1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优化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允许部分国产普通化妆品的备案检验可以自检,婴幼儿和儿童产品、使用监测期内新原料的产品,和宣称具有祛痘、滋养、修护、抗皱、去屑、除臭等功效的产品等除外。
七、产品留样管理
《条例》第29条规定,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留样管理制度。留样,顾名思义就是在产品生产后,除了投入市场进行销售外,还要留出一些保存一段时间。
留样的作用有几个方面,一是在产品保质期内定期观察产品的性状,是否有包装破裂或者产品变质等问题,一旦发现样品存在类似问题,可以启动评估分析,决定是否召回,属于产品质量管理的范畴;二是可以作为“标准品”,对市场上流通的商品进行zhengpin确认,留样有利于侵权假冒产品的打击;三是对于监管部门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结果,通过对留样的检验来辅助识别问题出现于哪个环节,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微生物不合格结果,如果对留样检验合格,则有助于说明微生物的问题可能并不是出在生产环节, 而有可能是在运输、储存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微生物超标。
留样除了上述对于企业的作用外,也是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重要途径。对于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注册人、备案人,因产品从实际生产企业生产后很多就直接予以上市销售,而且原有法规并未要求委托方企业必须留样,这样委托方企业的办公场所可能没有任何产品,以致监管部门对委托方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时看不到产品,而只能查阅相关文件。
新规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必须留样,就是落实注册人、备案人主体责任的一步实招,可以提升现场检查的实效性,及时发现产品存在的问题。而且注册人、备案人设置专门存放留样的场所也可以督促其提升合规意识。对于产品留样的要求,企业和监管部门都应加以重视。关于留样的要求,《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办法》两部规章中都提出原则性规定,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https://www.nmpa.gov.cn/hzhp/hzhpjgdt/20220310144159124.html)中又进一步予以细化。化妆品GMP中还规定,企业 对关键原料留样,并保存留样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