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受理的要求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受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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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
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
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
动。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
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
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
案。 【规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5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
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第四条 商务
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
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
的备案申请。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
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特许人住所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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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2-16 09:05
所属行业
工商服务
编号
4076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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