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三)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备注: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这些企业的境内再投资企业不具备申请资格)
申请材料: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章程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简历(简历(盖章原件2份);提供身份证原件,信息采集后当场退回。电子证照能调用的无需提交。)
4、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专业培训证明材料(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专业简历(盖章原件2份)、业绩或曾参加专业培训证明材料(盖章复印件2份))
5、办公场地使用权材料
6、承诺书
7、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