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备注: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这些企业的境内再投资企业不具备申请资格)
广播电视许可证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扫描件;
2、法人身份证扫描件;
3、公司章程扫描件;
4、三名专业人员毕业证书/身份证(个别省份需要验原件及需要业绩);
5、法人手机/公司座机/邮箱;
6、其他需要编撰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