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很高兴认识你,我是李杏老师的助理小涛 · · · · · ·
李杏老师是传承架构师,是慧博家族办公室创始人,过去6年帮助多位高净值客户朋友创建资产保护与财富传承系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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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应当是单一个人或者单一个人及其亲属
根据《37号文》的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单一个人或者家庭,但在过往业务操作中对如何理解“家庭”这一概念,存在一定的歧义,如果说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是一个家庭,这个是能够接受的。但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就是家庭成员吗?远方亲戚算不算?不在一起生活的兄弟姐妹,各自成家了,算不算家庭?所以说,尽管37号文明确家庭可以作为委托人,但是在以往的法律法规又尚未明确家庭的概念或家庭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不符合《信托法》对委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从而导致家庭难以成为目前法律制度框架下家族信托的单一委托人。此外,家庭这一概念的范围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在实践中往往较难把握边界。因此,国内家族信托业务一直以来的通常做法是,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一家庭成员作为委托人,家庭财产共有人出具以家庭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的书面同意。
但是,在此次《信托业务分类新规》中,监管此次对以往家族信托业务操作中的诸多疑难问题进行了明确解答。
首先,对于共同委托设立家族信托,委托人由“单一个人及家庭的委托”变更为“单一个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不同于此前《37号文》中家族信托委托人可以是“家庭”这一主体,“亲属”及“家庭成员”的范围在《民法典》中均作出了清晰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