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企业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厦门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已被食品经营许可证所替代,同时需要先办理营业执照,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由本人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资料(包含《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文件等多项材料),审查通过以后给出审查意见并送达《食品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决定书。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符合以下情况的,要办理《卫生许可证》:
1、经营的一星级至三星级或可供出租的客房数在40间(套)以内(不包括本数)的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山庄);
2、经营的理发店、美容店、录像厅(室)、游艺厅(室)、书店(城市营业面积300 ㎡以下和乡镇范围内营业面积200 ㎡以下的室内场所)、沐浴场所(温泉浴除外)、游泳场馆;
3、经营场所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不包括本数)的舞厅、音乐厅、商场(城市营业面积300 ㎡以下和乡镇范围内营业面积200 ㎡以下的室内场所);
4、经营场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候车(机、船)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