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可签发出具哥斯达黎加产地证FORM L的部门主要是各地区的海关及各省市的贸促会,而企业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向签发机构进行申请,并且所申请的产品限于已公布《协定》项下的哥斯达黎加所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非原产材料且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的,必须符合相应的特定原产地标准。而产品运输则必须符合《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直接运输规则》 。
货物出口所需产地证一般均是国外进口商的要求,其为了以便清关及获得关税减免优惠,因此而向货物出口商所提出;目前,货物出口哥斯达黎加除了可向贸促会或海关申请出具FORM L产地证之外,还可以选择申请出具一般原产地证CO,但该产地证仅可使得货物在进口国顺利清关,却不能获得关税减免。为此,通常出口哥斯达黎加大多均是建议申请FORM L产地证,以此来降低进口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