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申请
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巴黎公约,1994年1月1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PCT途径,巴黎公约的重要原则之一是“优先权原则”,该原则是指申请人在该公约任一成员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申请后,在一个特定期限内(即优先权期限:外观设计为6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为12个月),同一申请人也可就其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在后申请),这些在后申请被认为是与申请是同时间提出的。优先权原则的确立为申请人带来极大的方便。申请人在某一成员国提出申请后,可有6个月或12个月的时间就是否申请外国专利作出决定。一旦申请人决定申请外国专利,即可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申请并要求优先权。
注意事项
1.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保密审查请求。
2.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外国专利可享有原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若原中国专利申请已超过优先权期限但尚未公开,则在公开之前也可申请外国专利,但不再享有优先权。
3.若申请人有意委托我所申请外国专利,在优先权期限到期前两个月办理委托手续,以免因时间紧迫而增加申请费用。
4.中国申请人也可以不提交中国专利,而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但是需要注意: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对于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保密审查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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