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1935/2004适用的范围:–本法规应适用于成品状态的:–拟与食品接触的;–已经接触到食品的,并且先前有此目的的;–有理由相信会与食品接触,或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会向食品中迁移其构成成分的材料和制品,包括活性和智能的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
欧盟食品级法规1935/2004/EC
一、框架法规:1935/2004/EC
生产操作规程: 2023/2006/EC
对不同材质的管控要求:
再生纤维素薄膜:2007/42/EC
陶瓷:84/500/EEC
修订历程:2005/31/EC
塑料:(EU) NO. 10/2011
修订历程:(EU) NO. 321/2011 ; ((EU) NO. 1282/2011; (EU) NO. 1183/2012; (EU) NO. 202/2014; (EU) NO. 865/2014; (EU) NO. 174/2015。
橡胶:93/11/EEC;
活性和智能材料:(EU) NO. 450/2009。
检测产品对象:餐具:刀叉、碗、筷、勺、杯、碟等;厨具:储藏用具、洗涤用具、调理用具、烹调用具等;食品包装容器:纸容器、金属容器、玻璃容器、塑料容器、塑料包装袋/膜等;厨房家电:燃气灶、油烟机、烤箱、微波炉、消毒柜、洗碗机、榨汁机、搅拌机、咖啡机、电水壶、电饭煲、电磁炉等;儿童用品:奶瓶、安抚奶嘴、用饮水杯等;
检查符合性的基本规则以及有关抽样和分析方法的规定;确保材料和制品可溯性的特殊规定;有关活性和智能的材料和制品标签的附加规定。必要时,制定特定的适用于某些类型的材料和制品及其生产中使用的工艺授权的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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