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
药品信息服务活动,均应申请行政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
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其中,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
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
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
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 国务院第292号令)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
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8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第9号
令)
第五条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
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
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
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十七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
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
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
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