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代办佛山市五区往来港澳商务签注备案~
(一)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单位备案。
1、在我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含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境外企业常驻我市代表机构;
2、在我市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除外);
3、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设立在我市的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
4、在我市登记的公益二类和经营类事业单位。
(二)具备以下条件,并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进行商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可以申请人员备案。
1、在备案单位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的工作人员(含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车辆的司机);
2、备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照上注明人员,不受社保缴纳限制);
注意事项
(一)经审批同意备案的单位工作人员,即视为该单位同意派遣该人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
(二)相关的备案材料,系统可以自动核查的,由系统完成核查,不能自动核查的,根据系统提示扫描上传。
(三)网上无法备案的,可前往市出入境办证大厅登记备案。可通过数据库联网核查到相关材料信息的,免交纸质证明材料。
(四)单位增加、取消、修改工作人员备案办理商务签注,应及时通过原备案渠道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取消工作人员备案办理商务签注或者备案工作人员离开本单位的,对仍持有有效商务签注的,单位应向审批签发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注销。
(五)商务签注是便利从事商务活动人员往来港澳的一项出入境政策,公安机关在热情服务的同时也会加强管理,对于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以维护正常的出入境秩序。
(六)各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单位备案和人员备案工作,以及日常的商务签注管理工作,及时做好单位信息和个人信息的增删改,以维护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七)不得为临时聘用或兼职人员备案。
(八)对单位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商务签注的,一律取消其备案资格,停止其单位人员申请商务签注。构成违法犯罪的,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对弄虚作假,骗取商务签注的备案人员,注销备案资格,停止其申请商务签注,构成违法犯罪的,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十)单位备案人员持商务签注在港澳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对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依法取消其个人备案资格,限制其办理出入境证件。
(十一)以上企业单位登记注册或变更单位登记信息须满3个月以上,人员户籍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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