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2 行业类别 HJ 1299—2023 4 结合已收集核查资料中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原辅燃料使用、生产工艺、产品产能、产品类别等信息,依据 GB/T 4754 及适用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判定。6.2.3 管理类别 结合排污许可证中的生产设施、产品产能、工艺流程图、原辅材料用量等信息以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进行判定。对于《名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名录》管理类别要求执行。 6.2.4 废气(废水)排放口 6.2.4.1 结合已收集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备案材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及验收意见、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材料、平面布置图、监测点位示意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等资料,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排污许可证记载的废气排放口的数量、类型,排气筒高度、出口内径、排气温度,废水排放口的废水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规律,雨水排放口(如涉及)基本信息等内容进行判定。 6.2.4.2 入河入海排污口信息依据入河入海排污口名称、编号及审批、备案或登记信息等进行判定。6.2.4.3 对于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废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及其他可能存在的依法纳入监管的排放口等)信息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相比不一致的情形,如附件中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建议现场核查时予以重点关注。 6.2.4.4 对于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放口的,核查其相关排污单位是否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各方责任。 6.2.5 废气(废水)污染物排放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产排污设施对应的污染因子,对照应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结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备案材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及验收意见、原辅材料主要成分等进行判定。6.2.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依据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判定。对于未采用推荐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6.2.7 废气(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 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中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污染物去除效率等要求进行判定。应严格按照标准适用范围选用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应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6.2.8 废气(废水)许可排放量 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判定。应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文件批复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要求。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6.2.9 固体废物管理信息 依据 HJ 1200 和 HJ 1105 等技术规范中有关要求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