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检测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规范规定的地基危险性鉴定规定
一、 一般规定
4.1.1 地基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地基承载能力、地基沉降、土体位移等内容。
4.1.2 需对地基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通过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来确定地基土层分布及各土层的力学特性,同时宜考虑建造时间对地基承载力提高的影响,地基承载力提高系数,可参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相应规定取值。
4.1.3 地基危险性状态鉴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可通过分析房屋近期沉降、倾斜观测资料和其上部结构因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判定;
2 必要时宜通过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对地基的状态进行分析和判断,缺乏地质勘察资料时,宜补充地质勘察。
二、 评定方法
4.2.1 当单层或多层房屋地基出现下列现象之一时,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1 当房屋处于自然状态时,地基沉降速率连续两个月大于4mm/月,并且短期内无收敛趋势;当房屋处于相邻地下工程施工影响时,地基沉降速率大于2mm/天,并且短期内无收敛趋势;
2 因地基变形引起砌体结构房屋承重墙体产生单条宽度大于10mm的沉降裂缝,或产生大裂缝宽度大于5mm的多条平行沉降裂缝,且房屋整体倾斜率大于10‰;
3 因地基变形引起混凝土结构房屋框架梁、柱因沉降变形出现开裂,且房屋整体倾斜率大于10‰;
4 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30‰,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20‰;
5 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且仍有继续滑动迹象。
4.2.2 当高层房屋地基出现下列现象之一时,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1 不利于房屋整体稳定性的倾斜率增速连续两个月大于0.5‰/月,且短期内无收敛趋势;
2 上部承重结构构件及连接节点因沉降变形产生裂缝,且房屋的开裂损坏趋势仍在继续发展;
3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表4.2.2规定的限值。
1、出现裂缝损伤或倾斜变形时。
这类项目除鉴定结构安全性、提出处理建议外,一般需要进行损伤原因分析,分析勘察、设计、使用等哪个环节造成现有损伤,为责任认定提供依据。住宅质量及仲裁鉴定多属该类项目。
2、房屋因材料、环境等原因,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影响安全或使用的劣化、老化迹象时。
对混凝土结构,材料因素可能有混凝土骨料中含有MgO扥活性成分、水泥中碱含量过高、水泥安定性不良、拌和水中含过量等,环境因素可能诱化学物质、冻融循环、过量等,这些因素可能引起混凝土爆裂、钢筋锈蚀、化学侵蚀、碱骨料反应、冻融破坏等老化、老化迹象,钢结构的主要老化迹象时刚才锈蚀。
砌体结构的主要老化迹象是砖墙风化,木结构的主要老化迹象是虫蚀、腐朽。这类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一般需要进行材料和环境分析,查找造成劣化或老化的主要原因,预测继续劣化或老化的程度,并提出有效的处理措施。
3、房屋因相邻过程影响,出现裂缝损伤或倾斜变形时。
这类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重点是区分受检房屋的裂缝损伤或倾斜变形系房屋本身原因引起还是临近基坑工程施工影响引起,鉴定结构安全性并提出合理的处理建议。由于该类项目多在损伤或变形发生后委托进行,当事双方可能已经发生矛盾,故也有较多的法院委托仲裁鉴定项目。
4、房屋使用功能或局部结构改变,对结构安全性有影响时。
房屋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使用功能改变,如厂房改办公楼、办公楼改商场等,也可能需要进行局部开设门洞、局部楼板开洞、局部抽梁拔柱等局部结构改变,这些因素对结构安全性均有影响,需要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按照新的使用功能和结构逐步验算结果构件并鉴定结构安全性。当功能和结构改变较大时,尚需进行抗震性能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