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旦专利权的无效
根据《1999年第(32)号法(关于专利)》第十八条的规定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专利权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权利将失效:
(1)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限届满。
(2)主管司法机构作出终局裁决,取消专利。
(3)自到期日起六个月内未支付年费及相关额外费用。
(4)任何利害关系人有权向高等法院提交违反本法规定授予的专利的无效请求书,如果作出无效决定,登记官应将该专利从登记册中注销。
并规定注册处处长可以撤销违反本法授予的专利,相关权利人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诉,对该专利的保护应当继续,直到法院作出决定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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