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
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即指从事微电影、专题
、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
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核发流程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办理部门:总局社会管理司、省级广播影视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
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人员、资金和工
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
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简历、
业绩或曾参加相关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
、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人员、资金和工
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
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
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
许可的条件。
(三)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四)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
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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